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滹沱河管理范围内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在容易发生危险地段或者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