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滹沱河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保障滹沱河基本生态流量(水量),维持滹沱河生态功能。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河道拦蓄、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等措施,增加滹沱河蓄水空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