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滹沱河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保障滹沱河基本生态流量(水量),维持滹沱河生态功能。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河道拦蓄、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等措施,增加滹沱河蓄水空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