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