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畜禽养殖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帐。运行管理台帐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的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