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畜禽养殖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落实畜禽养殖产业园区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