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