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提出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区域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按划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