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华侨合法权利、合法财产,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强城市自豪感,礼貌友善对待游客和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咨询,给予力所能及的协助。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