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宣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文明交通、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