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