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附属设施等。

渗透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

转输设施包括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

调蓄设施包括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

集蓄利用设施包括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

截污净化设施包括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

附属设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