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