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协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