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协助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