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制度,在服务场所和设备使用、业务衔接、服务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案释法等协调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