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