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有效本省推动建立境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为在境外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