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