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