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