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