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六)乱扔垃圾;(七)其他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