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