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文件编制第二十五条有效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审批文件;(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