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