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