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