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救助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