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