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有效船舶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其航速应当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并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