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航水域设置餐饮、娱乐趸船实行规划管理。
在通航水域设置从事餐饮、娱乐的趸船,其所有人、经营人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二)按照港航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
(四)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防止污染通航水域水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