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