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撤除违法建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