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液化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用户管理档案;(二)向用户提供液化气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报修电话,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三)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五)使用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标识的气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