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液化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