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有效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液化气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