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占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