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占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