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或者装卸货物的车辆进入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行驶和装卸,或者将非装卸货物车辆驶入市场商品交易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