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责任:

(一)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保证经营区域布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建立并组织落实市场经营服务、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保障市场内消防、给排水、供电、疏散通道等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四)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进行登记管理;

(六)为市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做好日常管理、周期检定;

(七)对市场内食品经营条件进行检查;

(八)定期开展市场内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九)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做好市场环境卫生保洁;

(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