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划出一定的经营区域作为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区,用于临时销售本地自产食用农产品,并免收市场摊位租赁费。

销售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的日常管理,向市场开办者登记相关信息,并保证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