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