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