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