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