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