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