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