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