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原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