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