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电器,应当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及绿化维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将废弃物运到指定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