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硬质密闭围挡,围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硬底化洗车槽,防止进出工地车辆污染路面。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围蔽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