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建(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范楼宇牌匾的设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