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