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留检、捕杀狂犬以及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免疫、检疫、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