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组织养犬人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登记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